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6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翠琪

上訴人
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上訴人
王陳月女
被上訴人
黃湘婷

黃信富

黃煥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訴字第1806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萬2,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