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王維聖
- 上訴人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王陳月女
- 被上訴人黃湘婷、黃信富、黃煥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 訴 人 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上 訴 人 王陳月女 被 上 訴人 黃湘婷 黃信富 黃煥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訴字第1806號請求減少價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萬2,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5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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