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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 上訴人
    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王陳月女
  • 被上訴人
    黃湘婷黃信富黃煥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6號 上 訴 人 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上 訴 人 王陳月女 被 上 訴人 黃湘婷 黃信富 黃煥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訴字第1806號請求減少價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萬2,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57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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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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