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佳鎰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 告 佳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