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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映如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告
佳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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