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志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葳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6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