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葳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葳
- 訴訟代理人
-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0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且應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