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囿辰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葳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葳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博正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開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467萬1,75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467萬1,75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