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葳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杜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3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葳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葳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開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1,467萬1,75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 原告新臺幣1,467萬1,75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