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加泓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昌
- 代理人
- 林冠廷律師
- 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 相對人
- 仁強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仁
- 代理人
- 李沃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於理由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