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樂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泰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樂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 人 余家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同段4 1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並主張系爭2筆土地登記之共有人蕭金連、蕭金木、蕭藤、蕭圳、蕭有才已經死亡等情。本件自應以蕭金連之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蕭有才之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因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蕭金連之繼承人、被告蕭金木之繼承人、被告蕭藤之繼承人、被告蕭圳之繼承人、被告蕭有才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逾期未為補正,故本院已於111年9月8日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蕭金連之繼承人、 蕭金木之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蕭有才之繼承人之起訴。原告對被告蕭金連之繼承人、蕭金木之繼承人、蕭藤之繼承人、蕭圳之繼承人、蕭有才之繼承人之起訴遭駁回後,依原告於訴狀內之記載,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爰再依首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