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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樂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告
蕭金連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金木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藤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圳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有才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丁○○○○○○、丙○○○○○○、戊○○○○○、甲○○○○○、乙○○○○○○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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