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樂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泰昌、蕭金連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樂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複代理 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蕭金連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金木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藤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圳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蕭有才之繼承人(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丁○○○○○○、丙○○○○ ○○、戊○○○○○、甲○○○○○、乙○○○○○○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