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陳子晏即清雲茶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敏誠 被 告 陳子晏即清雲茶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