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高文淵
- 當事人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智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 原 告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 訴訟代理人 鄭皓中 被 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周寶菊 鄭智仁 被 告 鄭智銘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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