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段仰蘭、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曹憲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55號 原 告 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仰蘭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 第7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