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18號
- 原告
- 陳正道
- 訴訟代理人
- 吳存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品君律師
- 被告
- 陳達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委任契約,訴請被告分配租金(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事件,先予敘明。次查,被告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號之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原告固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情(見本院卷第9頁),惟原告就被告以上開處所為住所之情,並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自難據此逕認被告以上開處所為其住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