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張廷彰、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朝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健康新體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