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周鈺展
- 當事人周鈺紋、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鈺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鈺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6,99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為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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