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林仲堅、黃敬益

  • 原告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2號 原 告 名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堅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被 告 益昌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安裝承攬&設備採購合約書第24條約定:「爭 議處理…甲乙雙方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訴字卷第6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游曉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