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5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徐志達 被 告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冠廷 被 告 趙櫻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陸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吉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25日邀同被告李冠廷、趙櫻矯(下逕稱李冠廷、趙櫻矯,並與大吉公司合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原告於同日分別撥貸2,700,000元、300,000元,共計3,000,000元,借款期間3年, 按月攤還本息,本金以1個月為1期,分36期平均攤還,利息分別按原告所訂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稱機動利 率)⑴加年利率0.99%計為1.8%;⑵加年利率1.94%計為2.75% ,嗣隨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依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本借 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料大吉公司自111年2月1日起即未 再繳納本息,尚分別積欠本金⑴1,759,702元;⑵196,93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等語,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影本2份、約定書影 本3份、保證書1份、授信明細查詢單1份、催繳紀錄影本1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已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 ㈢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 、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著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已如前所述,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連帶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劉容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759,702元。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 自111年3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 2. 196,932元。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75%計算。 自111年3月2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956,6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