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承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嘉倩、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3號 原 告 張嘉倩 被 告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鴻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賢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諾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原告訴之聲明業已更正為:被告 應拆除如本院卷第30、32至34頁所標註之管線(下稱系爭管線,見本院卷第39頁),而被告亦查報拆除系爭管線預估費用為537,961元(見被告之民國111年11月3日民事陳報狀),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537,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