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鄭豐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送達代收人 王子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敏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