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豐年
- 送達代收人
- 王子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敏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敏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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