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趙益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0號上 訴 人 趙益來 謝桂姬即順意商行、瀧安商行 被 上訴人 黃俊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2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9,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邱雅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