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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
被告
盧武雄
被告
盧少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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