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昭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 原 告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吳芷寧律師 被 告 盧武雄 盧少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吳昌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 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