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
- 原告
- 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等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芷寧律師
- 被告
- 盧武雄
- 被告
- 盧少鈞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 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 吳昌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