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14號
- 上訴人
- 林秀紋
林秀樺
林鳳美
林鳳珠
林皇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娟即寧曦花苑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先位、備位及再備位,核屬訴之預備合併,且其等經濟上、目的上同一,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較高者定之。是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捌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