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翁顥珉、順傑國際有限公司、陳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0號 上 訴 人 翁顥珉 被上訴人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翁顥珉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2月2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1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