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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原告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欣聯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24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2,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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