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8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軒
- 被告
- 卉合小吃店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7日下午2時5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2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7日下午2時5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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