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卉合小吃店、陳偉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凌忠嫄 訴 訟 代理人 許家軒 被 告 卉合小吃店 兼法定代理人 陳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7日下午2時5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