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松澤、陳弘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28號 原 告 李松澤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律師 被 告 陳弘基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陳佳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間與訴外人張嘉倩結婚,婚後 育有兩名子女現仍未成年,並由原告負責家中經濟。豈料原告無意間在家中電腦看到張嘉倩與被告間之skype親密對話 如附表編號1所示,且由附表編號3之LINE對話紀錄亦可知被告與張嘉倩自102年9月起開始在一起,顯見被告與張嘉倩間有不正當關係已久。惟102年當下因張嘉倩對婚內出軌關係 向原告表示後悔並承諾已斬斷關係,原告選擇相信張嘉倩,繼續經營婚姻。詎料於110年9月間,原告又再次發現被告與張嘉倩間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親密對話,顯已明確侵害原告 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被告與張嘉倩自102年9月至111 年8月近9年多來,長期有逾越男女之不正當交往關係,且至少於110年5月20日、6月3日、7月30日、8月13日、9月3日、9月10日發生性行為,侵害原告配偶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1年與張嘉倩共同在聯寶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任職並認識,2人曾於102年間有短暫來往,惟被告旋即於當年(即102年)與張嘉倩斷絕聯繫,直至110年間始復有聯絡,被告不否認曾與張嘉倩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曖昧、調情對話,且被告與張嘉倩於110年間有發生性行為至少1次。惟被告就發生時間、地點及次數等情事現已無法確定,被告否認其於110年5月20日、6月3日、7月30日、8月13日、9 月3日、9月10日等期日與張嘉倩發生性關係,亦否認於110 年前曾與張嘉倩發生性行為。又被告之配偶及父母目前皆需仰賴被告扶養及負擔日常生活所需費用,且被告有極高之和解意願,本院應審酌上情,酌情減低慰撫金之數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於100年6月15日與張嘉倩結婚,為夫妻關係;被告與張嘉倩於102年9月30日、110年9月14日、9月15日、111年9月17日間,有以通訊軟體互相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對話;被告與張嘉倩另於110年間發生性行為1次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被告與張嘉倩間通訊軟體SKYPE、LINE 對話紀錄等件(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1頁至第29頁、第67頁、第83頁至第8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2頁),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與張嘉倩自102年9月交往至111年8月,並於110年5月20日、6月3日、7月30日、8月13日、9月3日、9月10 發生性行為,已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等節,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萬 元,有無理由?茲敘述如下: ㈠按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身分權,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主要有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均屬於該項規定所稱的權利。又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因此一方配偶與第三人通姦時,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之配偶權。又身分權被侵害時,因身分權亦具有人格關係上之利益,他方配偶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主張其身分權受侵害,並得依同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張嘉倩自102年9月交往至111年8月,並於110 年5月20日、6月3日、7月30日、8月13日、9月3日、9月10發生性行為6次等節,固據提出被告與張嘉倩間通訊軟體SKYPE、LINE對話紀錄、張嘉倩出具之110年11月3日承諾書、111 年8月13日承諾書等件(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1頁 至第29頁、第31至35頁、第83頁至第85頁)為憑。然被告僅坦承曾於110年間與張嘉倩發生性行為1次,且有附表編號1 、2、3所示之對話,而否認有與張嘉倩交往長達9年及發生 性行為6次,並否認張嘉倩出具之111年8月13日承諾書形式 真正。而原告雖提出被告與張嘉倩間111年8月13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77頁)欲證明111年8月13日承 諾書為張嘉倩所製作並傳送給原告,惟觀諸該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僅能得知張嘉倩有傳送111年8月13日承諾書翻拍照片,無法證明該承諾書為張嘉倩所製作,是111年8月13日承諾書是否為真,已非無疑。縱認111年8月13日承諾書形式上為真,然觀諸111年8月13日承諾書記載:「我做了對不起先生松澤的事情,非常後悔,決心痛改前非,以後絕不再做對不起先生的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忠誠於婚姻,不得與他人單獨約會、接吻、一夜情、通姦、聯繫。2022.8.13張 嘉倩」,則自其文義觀之,並未特定張嘉倩發生不正常交往行為之時間、地點、對象、次數,自難逕認與被告有關,先予敘明。 ㈢經查,被告與張嘉倩於110年間發生性行為1次,既為被告承認,則原告主張在伊與張嘉倩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與張嘉倩發展出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之親密行為,即非無憑。參以被告與張嘉倩如附表編號1、2、3之對話內容,足悉被 告與張嘉倩間互有「變人妻之後,不小心喜歡上不該喜歡的人」、「腿軟,那你要溫柔點」、「下次幫我舔全身」、「那是不是我的功勞,愛情的滋潤」、「想想還真的蠻想跟你以男女朋友關係聚餐,感覺應該很鹹濕XD,你看你這個小色鬼」、「還沒阿,沒有KISS掰,怎會下班」、「哈哈,快來kiss一下」、「今年是520(我愛你)在一起」等互表愛意 之曖昧對話,自難認其等僅為單純朋友關係,益徵被告與張嘉倩確於該等對話時間存有逾越結交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㈣原告雖主張被告與張嘉倩自102年9月至111年8月,交往長達9 年等語。然查,觀諸被告所提其與張嘉倩110年5月13日LINE對話記錄:「張嘉倩:hi」、「被告:帳號被駭了嗎怎麼會想到我」、「張嘉倩:最近突然想到。想說這個帳號是?」、「被告:哈哈」、「張嘉倩:你知道我是誰?」、「被告:知道啦」、「張嘉倩:怕認錯人?」、「被告:我怕妳不是本人」(見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29頁),以及附表編號3 之被告與張嘉倩111年9月17日LINE對話記錄:「張嘉倩:還記得我們在一起多久呢?第一次去哪呢?」、「被告:去文化大學吃牛肉扮麵,2013年就一起了阿,今年(即111年) 是520(我愛你)在一起」(見本院卷第83頁),可知被告 與張嘉倩於102年間曾經短暫交往,其後至110年5月13日始 再度聯繫並於110年、111年間發生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故原告主張被告與張嘉倩交往長達9年,洵屬 無據。至原告另主張被告與張嘉倩於110年5月20日、6月3日、7月30日、8月13日、9月3日、9月10發生性行為6次,則為被告否認,且由張嘉倩出具之110年11月3日承諾書:「本人對於過去幾個月發生外遇,深感後悔。為此,向先生鄭重道歉,並保證不再犯,本人日後亦會加倍疼愛先生與照顧家庭,以實際行動證明本人悔過之誠意。本人日後若再與丈夫以外之異性有任何超出友誼之互動,願接受任何懲罰。2021.11.3張嘉倩」(見本院卷第31頁),亦無法證明被告與張嘉 倩發生性行為之時間、次數,原告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以實其說,然此部分無論是否屬實,俱不影響前開之認定。則被告明知張嘉倩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張嘉倩間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而親密交往之行為,被告對於原告前開指陳(關於被告與張嘉倩有發生性行為1次、如附表編號1、2、3之曖昧對話內容),亦不否認,堪認被告與張嘉倩間之交往關係匪淺,非僅止於男女普通朋友間正常社交關懷之互動,已逾越社會一般男女社交分際,影響原告與張嘉倩夫妻間忠誠、互信之基礎,足以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屬情節重大。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正當。 ㈤又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金額,賠償慰藉金固為廣義賠償之性質,然究與賠償有形之損害不同,故賠償慰藉金非如賠償有形損害之有價額可以計算,因此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得由法院斟酌各種情形定其數額。復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審酌被告已為思慮成熟、具有判斷是非能力之成年人,竟為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之行為,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實無可取;又原告係大學畢業、現擔任仁寶電腦設計經理、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110年間所得給付總額為265萬5,304元、名下有登記財產32筆;被告係碩士畢業、現擔任宏碁公司經理、需扶養父母,108年間 所得給付總額為242萬2,741元、名下有登記財產16筆等節,業據兩造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60頁、第65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另置於限閱卷內)。是衡諸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行為對於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及因本件侵權行為事實發生之情節、期間、造成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40萬元,應為適當。逾越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10月5日(見本院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11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惟原告請求給付金錢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准被告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 編號 對話內容 證物 1 對話時間:102年9月30日 (Chole即張嘉倩;HG即被告) 張嘉倩:有點捨不得你 被告:我也是~那就不要放棄阿, 張嘉倩:內心很針扎,同時要面對兩個人 被告:我都走出來了 張嘉倩:你走出來很久了吧,不然就是一直在外面,又不是因為我 被告:我的意思是我也會掙扎,但怎麼講呢,唉,不知道如何形容。 張嘉倩:有一句話好貼切,{變人妻之後,不小心喜歡上不該喜歡的人,就算心裡感覺再痛...都要喊停} 原證1:skype 對話紀錄 2 對話時間:110年9月14日 張嘉倩:腿痠嗎?XD那可以接我了? 被告:腿軟,那你要溫柔點 張嘉倩:我都很溫柔阿 被告:下次幫我舔全身 張嘉倩:好喔(貼圖) 被告:YA 張嘉倩:加上全身按摩service 被告:怎麼那麼好,最近有做虧心事? 張嘉倩:哪有~~最近被兩個人說變美了XD 被告:那是不是我的功勞,愛情的滋潤 張嘉倩:歐呵呵呵(貼圖) 對話時間:110年9月15日 被告:妹妹 早阿 張嘉倩:哈哈,你認錯人 被告:先跟你妹妹打招呼 張嘉倩:可惡~只在乎我妹妹 被告:幹嘛跟妹妹計較 張嘉倩:你只愛她 被告:哪有拉,一起愛 張嘉倩: 最愛哪裡 被告:你啊 張嘉倩:這樣還差不多,身體有比較好? 被告:有阿 好多 … 張嘉倩:我還怕在廁所就.. 被告:有可能 張嘉倩:想想還真的蠻想跟你以男女朋友關係聚餐,感覺應該很鹹濕XD,你看你這個小色鬼 被告:應該很刺激 張嘉倩:好害羞喔(貼圖) 被告:今天好忙喔整天在樓下拿月餅 張嘉倩:噗噗 被告:妳下班了? 張嘉倩:還沒阿,沒有KISS掰,怎會下班 被告:哈哈,快來kiss一下 原證2:LINE 對話紀錄 3 對話時間:111年9月17日 張嘉倩:還記得我們在一起多久呢?第一次去哪呢? 被告:去文化大學吃牛肉扮麵,2013年就一起了阿,今年是520(我愛你)在一起 張嘉倩:還記得親密在哪嗎? 被告:在我家阿 原證7:LINE 對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