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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乃瑩

原告
許嘉倩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告
陳幸子
被告
許世琪
被告
許銘鋒
被告
許銘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被告
長興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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