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71號
- 上訴人
- 漢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儒等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7月29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