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欽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尚億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是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41,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