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欽堂、尚億源有限公司、廖淑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尚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6號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 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是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41,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