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羿鋒工程有限公司、李建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5號 上 訴 人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龍 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 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