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龍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