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5號
- 上訴人
-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龍
- 被上訴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聲明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