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何曉萍即一品香食品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何曉萍即一品香食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陸萬捌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捌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及上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145%,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被告如未按期支付或償付依授信總約定書或任何授信文件所應付之任一宗本金債務(或部分債務)者,所有債務即視為到期。 ㈡詎被告就上開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1年3月19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上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目前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56萬8807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 ㈢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6萬88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本判決請准原告提供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 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被告於110年4月15日向被告借款70萬元,借款期間自1 10年4月20日起至114年4月20日止,每月10日按月平均攤還 本金,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145%按月計付,惟被告自111年3月19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56萬8807元及利息、違約金,又依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約定,被告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及放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35頁),原告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上開各文件原本,經本院核閱無誤。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之借款依約 定既已視為全部到期,其即負有返還義務,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上開給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綜上,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董怡彤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遲延利息 違約金 568,807元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2.99%計算。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3.24%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3.36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