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2號
- 原告
- 惠州市傘緣王雨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宥任律師
- 被告
- 點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李政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柏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5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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