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2號
- 上訴人
- 惠州市傘緣王雨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
- 被上訴人
- 點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第1、2、3、4項,其中第1、2、3項部分,彼此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即二者間互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不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而應僅就其中價額高者定之;另與第4項部分,彼此間之請求目的一致,不另徵裁判費。準此,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人民幣160,096元即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713,067元(見本院卷一第21頁之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656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