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沈萬三、賴阿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4號 原 告 嘉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萬三 被 告 賴阿恭 賴淑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