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朝禾有限公司、李欣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朝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廷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