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朝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欣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廷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56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廷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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