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博勒娃娃屋即吳淨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4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博勒娃娃屋即吳淨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63萬5,990元,及如附表 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與原告訂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 款」,借款額度為50萬元,被告先動支47萬5,000元,再動 支2萬5,000元,借用期限均自109年11月23日起至115年11月23日止。並自109年12月23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約定自撥 款後分72期,無寬限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3日攤還本息。上開借款轉列催收款前利息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 計算。而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111年6月22日升息為年息1.22%。再於111年9月28日升息至1.345%。惟被 告對於動支47萬5,000元之貸款,繳納本息至111年5月23日 ,尚欠本金36萬78元;動支2萬5,000元之貸款,僅繳納本息至111年9月23日,尚積欠本金1萬7,588元,共積欠原告本金37萬7,66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依借據條款第11條 約定,被告於第一筆債務發生違約時,即喪失全部債務之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從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於109年11月23日與原告訂立「央行辦理受肺炎疫情影響 之中小企業貸款轉融通(C方案)」,借款額度為25萬元, 借用期限自109年11月23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並自109 年12月23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約定自撥款後分60期,無寬限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3日攤還本息。此筆借款自110 年7月1日起至轉列催收款前利息係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935%計算。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 機動利率於111年06月20日升息為年息1.25%。再於111年09 月26日升息至1.375%。惟該筆貸款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1年5月23日止,自111年6月23日起未依約履償,尚積欠原告本金17萬4,9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依借據條款第11條 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因此,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 ㈢、被告於110年10月7日與原告訂立「央行C方案」,借款額度為 10萬元,借用期限自110年10月7日起至115年10月7日止。自110年11月7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約定自撥款後分60期,無寬限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7日攤還本息。此筆借款自110年7月1日起至轉列催收款前利息係按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證十)加碼年利率0.935%計算。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於111年9月26 日從年息1.25%升息至1.375%。惟該筆貸款被告僅清償至111年8月7日止,自111年9月7日起未依約履償,尚積欠原告本 金8萬3,3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依借據條款第11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準此,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 ㈣、爰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兩造間放款借據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萬5,990元,及如附表 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資料、放款查詢單、催收及呆帳查詢單、 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 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資料、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機動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55頁),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09年11月23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貸50萬元、於同年月日與原告簽訂「央行辦理受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轉融通(C方案)」借款25萬元、於110年10月7日 與原告「央行C方案」借款10萬元。然被告最早於111年6月23日起發生逾期未繳納本息之違約情形,依上開各借款之放 款借據第11條約定(本院卷第21頁、第35頁、第47頁),被告向原告借貸之全部款項自111年6月23日起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於111年6月24日返還原告本金,即為違約而應負違約責任。 ㈢、惟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2中有關自111年9月8日至111年10月 6日止按年利率1.92%之10%計算違約金部分,其中111年9月8日至同年月27日止之違約金,有重複請求之情況,不應准許。從而,原告請求有關上開違約金部分,於請求期間超過111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6日止之範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兩造間放款借據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3萬5,990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僅就請求違約金部分敗訴,原告敗訴部分不影響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是以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附此說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17,588元 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7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92%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92%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112年4月7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2 360,078元 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6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795% 自111年6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92% 自111年9月8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92%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3 174,994元 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06%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185% 自111年6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31%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3.31%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4 83,330元 自111年8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185% 自111年9月8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31%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3.31%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112年3月7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總計 635,990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17,588元 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79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92%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92%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112年4月7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2 360,078元 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67%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795% 自111年6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1.92%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92%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3 174,994元 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06% 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185% 自111年6月24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31%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3.31%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4 83,330元 自111年8月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185% 自111年9月8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2.31%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0月6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之利率計算 3.31% 自111年10月7日起至112年3月7日止,按左列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之利率20%計算 總計 635,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