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42號
- 原告
- 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樓一飛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清律師
- 被告
- 張仁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檢送被告所具之「補充理由狀」影本1件,請原告具狀表示意見。
四、請被告提出上開「補充理由狀」內所載事實之相關證據資料。
五、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