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4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曹惠玲

原告
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一飛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告
張仁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檢送被告所具之「補充理由狀」影本1件,請原告具狀表示意見。

四、請被告提出上開「補充理由狀」內所載事實之相關證據資料。

五、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