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樓一飛、張仁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兆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一飛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張仁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檢送被告所具之「補充理由狀」影本1件,請原告具狀表示 意見。 四、請被告提出上開「補充理由狀」內所載事實之相關證據資料。 五、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