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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文淵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煒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玄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仕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上訴部分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60,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以上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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