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連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玄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仕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上訴部分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60,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以上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5,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