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7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蕭景華
- 被告
- 寶貝印精品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游婕琳
- 被告
- 李侃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2萬801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寶貝印精品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10日邀同被告游婕琳(原名游如瑄)、李侃道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5月10日起至115年5月10日止。自110年5月10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機動計算(現為年息1.92%)。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主債務人自111年8月起即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屆期,迄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金75萬68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編號1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寶貝印精品國際有限公司於110年12月3日邀同被告游婕琳 、李侃道為連帶保證人再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12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日止。自110年12月3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機動計算(現為年息1.92%)。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主債務人自111年8月起即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屆期,迄尚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87萬112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2紙、授信約定書3份、郵政儲金利率表、公司變更記資料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162萬8015元(75萬6894元+87萬112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