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檉、蘇珍儀即誠心藥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86號 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蘇珍儀即誠心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經銷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第22條約定:「凡因本合約及保證票據所發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第1、3、6、7條等規定,約定由被告自民國103年7月15日起(最新合約時間係自109年4月11日起至110年4月10日止)以實體店面零售方式,代理原告於北區(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宜蘭、花蓮)售銷原告所生產製造如附件商品價格表所示之產品,且依系爭合約第2、16條規定,被告不得將上開經銷產品以低於雙方約定之 售價(見如附件商品價格表之建議售價)出售,亦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如有違反,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一)、(二)項規定得各處被告最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合計最高60萬元。詎被告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蝦皮 購物網站上以帳號「fionalin_l」、「ryanlin_l」刊登販 售系爭合約經銷之產品(被告在網路販售之商品內容、網路標價及系爭合約約定售價如附表所示)。被告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1號違反著作 權案件坦承其確以上開2帳號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如附 表所示商品並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且被告均以低於雙方約定之售價販賣,其低價銷售及網路上銷售之行為,顯已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一)、(二)款規定。查被告於蝦皮購 物網站係以冒用原告所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方式販售如附表所示產品,且低價銷售行為已嚴重影響市場交易價格,更致其他經銷商較不易販售,被告違反系爭合約情節已達重大程度,原告爰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一)、(二)項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表示我使用照片違反著作權法,但這是原告的業務同意我使用;且原告起訴狀上看不到誠心藥局有違反系爭合約之證據,蘇珍儀並不等同誠心藥局,如果等同,當初就不用誠心藥局簽約,我蘇珍儀本人簽約即可;又本件簽約金額只有60萬元,如果出貨金額將近60萬元,這樣我就沒有利潤,原告違約金請求太高;另系爭合約並不是第一份契約,之前原告是准我們在網路上銷售;再者,原告所指銷售金額只是幾張圖片,並非實際銷售金額及產品;此外,網路上沒有看到誠心藥局4個字,誠心藥局有自己官方的商場, 「fionalin_l」、「ryanlin_l」兩個帳號不是誠心藥局的 帳號,故誠心藥局並未違反系爭合約之約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查原告與誠心藥局簽訂經銷合約,約定誠心藥局以實體店面零售方式,代理原告於北區(台北、新北、基隆、桃園、新竹、宜蘭、花蓮)銷售原告所生產製造如附件商品價格表所示之產品,最新合約時間自109年4月11日起至110年4月10日止;又被告蘇珍儀係誠心藥局之負責人,明知原告商品之廣告圖照及文案內容均係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09年5月5日某時許,在不詳 地點,擅自下載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產品之攝影及美術著作而重製後,再分別以帳號「fionalin_1」及帳號「ryanlin_1」上傳張貼前揭攝影及美術著作至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 售原告商品,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案經原告提出告訴及檢察官起訴後,臺北地院審理結果,認被告蘇珍儀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等情,有系爭合約影本1件、蝦皮購物網站螢幕截圖 影本11幀及臺北地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影本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四、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一)、(二)款規定 ,其得依第18條第(一)、(二)款規定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各30萬元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將本院之判斷說明如下: ㈠關於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部分: ⒈被告雖抗辯:原告起訴狀上看不到誠心藥局有違反系爭合約之證據,蘇珍儀並不等同誠心藥局云云。惟誠心藥局為被告蘇珍儀獨資之商號,有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1紙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頁),而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裁判意旨參照 ),故被告蘇珍儀雖以誠心藥局名義與原告簽訂系爭合約,然實質上為負責人(即商號主人)之被告蘇珍儀與原告簽約,被告蘇珍儀當然應負本件違反系爭合約之責任,是被告蘇珍儀上開抗辯並非可採。又被告抗辯:伊使用照片違反著作權法,是原告的業務同意我使用,及之前原告是准我們在網路上銷售,以及原告所指銷售金額只是幾張圖片,並非實際銷售金額及產品等節,非但與上開臺北地院刑事判決所認定之情形相左,且被告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所辯自非足取。 ⒉按系爭合約第2條第(二)款約定:「甲方銷售乙方產品, 不得越區(本約第1條之代理銷售地區)轉貨或流貨(轉 給非合約店家銷售)或在網站進行銷售,違反者依本約第18條第2項規定處理,且乙方有權立即停止供貨。」第18 條第(二)項約定:「甲方違反本合約第2條2、3、4、5 項,得由乙方出面依情節之大小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新台幣30萬元整,甲方須完全接受且不得異議,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22頁),而被告確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產品分別以帳號「fionalin_1」及帳號「ryanlin_1」上傳張貼於蝦皮購物網 站,刊登販售原告商品,且依前揭蝦皮購物網站螢幕截圖及如附表商品價格表所示,被告確實以高於兩造約定之售價於蝦皮購物網站販售,則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二)項規定,其得依第18條第(二)項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應屬有據。 ⒊次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有明文規定。又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 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1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有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二)項約定,於網路上進行銷售原告產品 ,但依上開系爭合約第18條第(二)項約定,原告僅得依違約情節之大小處以被告懲罰性違約金,且違約金最高之金額以30萬元為限。而查被告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原告商品之種類共11種,且僅刊登1日(109年5月5日)即遭查獲,其出售數量分別為4瓶至495瓶(盒)不等(參見上開蝦皮購物網站螢幕截圖及臺北地院刑事判決所載),出售數量尚非鉅大,獲利不多,參酌原告委託被告經銷商品之種類多達30種(參見如附表之商品價格表所載)之情,被告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二)項在網路進行銷售之情 節,應尚未至嚴重之程度。是以,本院綜合上情,並審酌社會經濟狀況、及被告違約情節等一切情狀,認此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30萬元,尚屬過高,應酌減為15萬元,始為允當。 ㈡關於原告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部分: ⒈按系爭合約第2條第(一)款係約定:「甲方同意銷售乙方 所提供之商品,皆以乙方所規定的產品價格銷售,若經查覺有低於雙方約定賣價者,依本約第16條、第18條第1項 規定處理,且乙方有權立即停止供貨與終止合約,」第18條第(一)項則約定:「甲方違反區域銷售規定,或違反第2條第1項造成價格混亂、削價競爭造成經銷商經營困難,致使其他代理經銷者受到權益損失時,得由乙方出面按其情節之大小予以處罰,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新台幣30萬元整,甲方須完全接受且不得異議,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第22頁)。 ⒉經查,本件被告固以低於兩造約定賣價銷售原告商品,造成價格混亂、削價競爭而有違反系爭合約第2條第(一) 項約定之情形,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刊登販售原告商品有造成「其他經銷商經營困難,致使其他代理經銷者受到權益損失」之證據,本件並未符合原告得依系爭合約第18條第(一)項處以被告懲罰性違約金之要件,故原告此部分主張,於法無據,不能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不待原告聲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准其提供相當之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大漢酵素 藥局通路 合約經銷商 商品價格表 (60萬元合約) 產品條碼 品名 規格 單位 建議售價 60萬 新經銷價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720ml 瓶 $1,880 $835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60ml 瓶 $160 $72 0000000000000 綜合蔬果醱酵液 10ml×10入 盒 $390 $173 0000000000000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瓶 $1,280 $562 0000000000000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140 $63 0000000000000 納麴精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瓶 $2,480 $1,080 0000000000000 納麴精蔬果植物維他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260 $115 0000000000000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280 $1,008 0000000000000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60ml 瓶 $220 $96 0000000000000 靚麗飲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080 $893 0000000000000 青汁冬蟲夏草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200 $970 0000000000000 刺五加冬蟲夏草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瓶 $2,180 $965 0000000000000 孕養孕補液 600ml 瓶 $1,880 $835 0000000000000 孕養孕補液 30ml 瓶 $120 $53 0000000000000 孕養手提式禮盒 30ml×14入 盒 $1,680 $744 0000000000000 孩童發育精華醱酵液 250ml 瓶 $720 $322 0000000000000 女兒紅四物飲 10cc/7包 盒 $360 $158 0000000000000 女兒紅四物飲 10cc/21包 盒 $1,080 $461 0000000000000 果真有酵LALA蔬孅粉 8g/16入 盒 $950 $410 0000000000000 果萃蔬果醱酵粉 3g/30包 盒 $1,380 $750 0000000000000 好舒敏超酵益生菌 2g/30包 盒 $1,180 $588 0000000000000 鮮果集-森梅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鮮果集-鮮檸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鮮果集-有機鳳梨輕酵飲 500ml 瓶 $880 $384 0000000000000 淨暢酵素碇90T 90碇 瓶 $1,080 $490 15送1 0000000000000 淨暢酵素碇200T 200碇 盒 $2,500 $1,175 15送1 0000000000000 有機黑木耳露 350ml×6入 盒 $280 $150 0000000000000 有機黑木耳露 350ml×24入 箱 $1,080 $588 10送1 0000000000000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50ml×6入 盒 $280 $150 0000000000000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木耳露 350ml×24入 箱 $1,080 $588 10送1 附表: 帳號「fionalin_1」 編號 商品內容 被告標示單價 雙方約定單價 1 V52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600ml 645元 1,280元 2 綜合蔬果醱酵液 720ml 850元 1,880元 3 樟芝菌絲體蔬果植物醱酵液 720ml 1,250元 2,280元 4 靚麗飲蔬果維他植物醱酵液 720ml 1,130元 2,080元 5 好舒敏超酵益生菌 30包/盒 595元 1,180元 6 淨暢酵素碇 90錠/瓶 550元 1,080元 7 孕養孕補液 600ml 818元 1,880元 8 孩童發育精華醱酵液 250ml 325元 720元 帳號「ryanlin_1」 編號 商品內容 被告標示單價 雙方約定單價 1 淨暢酵素碇 90錠/瓶 530元 1,080元 2 有機黑木耳露 30元 45元(1箱24瓶總計1,080元) 3 有機冬蟲夏草菌絲體黑 木耳露 30元 45元(1箱24瓶總計1,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