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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93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張一凡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靜雅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原告民國113年2月23日民事更正聲明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68,101元(計算式:10,000元+2,075,334元+1,005+181,762=2,268,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900元後,應再補繳12,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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