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8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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