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福全、吳嬥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