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4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台北新大陸辦公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經緯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禹傑律師
被告
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為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地下室3樓之4間庫房(下合稱系爭庫房)騰空遷讓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庫房之交易價額為定;復參原告提出之使用約訂書所示,系爭庫房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500元,依前開土地法規定,推算系爭庫房價額應為540,000元【計算式:4,500元×12月÷10﹪=54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