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
- 原告
- 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惠
- 訴訟代理人
- 曾孝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俊銘律師
馮秀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福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地上物(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3月10日板土複字第0409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A、B、C、D、E區域,面積合計為178.77平方公尺)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予原告(見本院卷一第435頁)。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占用土地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萬7,632元【計算式:81,600×178.77=14,587,6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0,392元,扣除已繳之5萬9,014元,尚應補繳8萬1,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