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宜、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被 上訴人 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哲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6,0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