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火木、黃存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2號 原 告 黃火木 法定代理人 黃存洲 黃俊欽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正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義民營市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謝怡宣律師 侯佳吟律師 簡維能律師 楊昀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