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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宋泓璟
  • 法定代理人
    李紫榳、劉俊成

  • 上訴人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冠超
  • 被上訴人
    成頡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3號 上 訴 人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紫榳(原名:李雅雯) 上 訴 人 黃冠超 被上訴人 成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0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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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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