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3號
- 上訴人
-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紫榳(原名:李雅雯)
- 上訴人
- 黃冠超
- 被上訴人
- 成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0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