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李紫榳(原名:李雅雯)、黃冠超、成頡國際有限公司、劉俊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3號 上 訴 人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紫榳(原名:李雅雯) 上 訴 人 黃冠超 被上訴人 成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30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6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