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賴怡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千鈞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