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千鈞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