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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鋒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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