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50號
- 原告
- 錫安包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育鋒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150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4,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據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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