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牛霸小吃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飛龍 被 告 牛霸小吃店 兼 法定代理人 鍾博帆 被 告 鍾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牛霸小吃店、鍾博帆、鍾明達(合稱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萬0,1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1萬0,2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牛霸小吃店(係合夥)於110年4月16日邀同鍾博帆、鍾明達為連帶保證人,保證牛霸小吃店對原告現在(含過去所負現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本金150萬元限額內與牛霸 小吃店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㈡牛霸小吃店即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金額共130萬元,其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前項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牛霸小吃店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93萬0,152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催告函及回執等件為證,且被告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3萬0,1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萬0,2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