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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號

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被告
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熹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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